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清算组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经初步调查,认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亦未能清偿,且经清算组清理资产,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故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时终结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吉印行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