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秀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宫博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春学,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千阮,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延龙路。
法定代表人:尹盛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冻结存款382,225.06元。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存款382,225.0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31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