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龙渊,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一部刑诉〔2021〕Z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龙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龙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肖龙渊明知“森哥”(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为11271)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尾号为20994)及配套手机卡出借给“森哥”进行犯罪使用。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后账户内收入、支出流水均达200万元以上。上述两张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分子用于资金结算,收取了田青艳、邱某等人的被骗款项。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被害人邱某的被诈骗款62100元。 2021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肖龙渊向涟源市桥头河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投案后,由综治办工作人员带至涟源市**局桥头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肖龙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肖龙渊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龙渊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龙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个人账户开户信息、通讯记录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手机截图等书证,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被告人肖龙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龙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龙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龙渊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龙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阳超雄 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 人民陪审员 刘花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