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劲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肖正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王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彭劲夫与肖正祥、王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彭劲夫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劲夫诉至本院后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劲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彭劲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