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亚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亚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5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6172元(已赔偿6172元)。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3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亚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98.8%,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93%。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积439.5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宋亚浩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亚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亚浩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延福胜 审 判 员 范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郝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