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0574510253L。
负责人:杨小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婉红,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蓬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5169621Q。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东高达重工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由被执行人分期(三年九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1930855.39元,具体条款详见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以后,被执行人向我院支付了执行费2170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608执5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