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炜,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山东省,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志炜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志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上诉人张志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强

审判员  张作儒

审判员  刘联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权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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