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子庙居委会(太子庙中心医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廖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登科,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平,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申请人:赵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晖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伟、赵巍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恒晖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60303010460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李伟、赵巍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的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