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济南槐荫大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张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宗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被告张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宗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莉系母女关系,被告孙宗超系原告女婿。两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购买槐荫区畅和苑8号楼2-2403号房屋,两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0月11日向被告孙宗超银行账户汇款100000元。该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莉辩称,我与被告孙宗超在2016年10月购买恒大御峰房屋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这10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孙宗超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因两被告购买恒大御峰的房屋需要购房款,两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今借王**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购房,所有现金均已收到”的借条,2016年10月9日和11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孙宗超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5万元和5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也实施了具体的借贷行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宗超、被告张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总计217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昌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