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俊利(王淑敏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王淑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指定代理人:张爱萍(王淑敏之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俊利申请认定王淑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张俊利称:张俊利与王淑敏是夫妻关系,经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王淑敏为重度失能。为保障其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淑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俊利为王淑敏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人张爱萍认可申请人所述事实及理由,同意认定王淑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同意由张俊利担任王淑敏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淑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张俊利与王淑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即长子张立新、长女张爱萍。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淑敏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1](精)鉴字第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淑敏为器质性智能损害患者,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张俊利申请认定王淑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俊利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之责,依法可以担任王淑敏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王淑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张俊利为王淑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