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柘城县王依厂副食百货超市,住所地柘城县迎宾大道。 经营者:王依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林,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王依厂副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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