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被告:刘春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刘春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刘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玉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刘玉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