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钰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源霖,辽宁知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红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被抓获,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钰超、孙红洋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玉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19)辽0202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钰超、宋玉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