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小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中专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陈善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祁门县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双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7529749592。 法定代表人:孙祁宁。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辉与被告陈善东、祁门县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小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小辉以双方和解,案款已付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胡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胡小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