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冶沈勘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海港区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冶沈勘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孙某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葫芦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冶沈勘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2.00元减半收取5,74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