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刘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登记在杨丕聚名下,位于梨树区××委,产权证号为梨树区房交更正字第2019000061号,面积85.00平方米的房屋遗产,由杨某1继承并归其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杨某1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杨丕聚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杨某2、杨某1,再无其他子女及继子女。杨丕聚于2009年4月死亡,杨丕聚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杨丕聚与刘某共同所有,登记在杨丕聚名下,位于梨树区××委,面积85.0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杨丕聚患病期间,杨某1尽了赡养义务,现原、被告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1主张继承杨丕聚名下房屋财产,但未能举证证实杨丕聚对该房屋财产享有所有权,亦不能证实杨某1对该房屋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杨某1提交的梨树区房交更正字第2019000061号通知书不是房屋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范围,杨丕聚的继承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后,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杨某1预交962.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