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庭。
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XXX。
法定代表人杨遂娟。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507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受理费部分,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354元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易达通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