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圣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颜台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欧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以上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永,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32600052242132H,住所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健民路21-208。

法定代表人:阳永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3262630956287X1,住所云南省丘北县锦屏镇普者黑大街。

负责人:苗鹏飞,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圣虎、颜台川、欧红梅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5,700,000.00元为限额,对被申请人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分公司名下价值15,7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65205128020210000048)对申请人刘圣虎、颜台川、欧红梅向本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限额为人民币15,7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圣虎、颜台川、欧红梅请求以15,700,000.00元为限额,保全被申请人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分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浩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丘北分公司名下价值15,7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圣虎、颜台川、欧红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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