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闫明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闫明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闫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闫明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闫明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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