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庆丰街东段建业森林半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徐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英,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899号厂房5。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裕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万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赵哲英,天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团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和询问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万裕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634号判决书,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判令天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未达到款项支付的时间和条件。万裕达公司与天际公司涉案合同第五条“报酬及支付方式”中明确约定,所有款项需经万裕达公司书面确定后,方可进行付款。本案中,万裕达公司没有给天际公司任何书面确认,故本案未达到付款亲件。2、一审认定的额度不对。一审认定数额为975000×70%=682500元,但万裕达公司已经支付了195000元的预付款。即使万裕达公司应当付款,也非一审认定的682500元,应为487500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理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天际公司答辩和代理意见为:保定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作出(2020)冀06知民初634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万裕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案涉工程在2019年5月28日就己经通过万裕达公司的员工银磊的书面确认,因此不存在万裕达公司所称本案未到款项支付的时间和条件。案涉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涉及总金额人民币975000元,己经全部完成,且己交付万裕达公司使用,并通过万裕达公司书面确认。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优化占总合同金额10%,由于万裕达公司在2019年6月份以后整个项目欠中建二局的农民工工资处于停工状态,万裕达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放假不上班,致使天际公司无法联系万裕达公司,没书面确认此部分的工作量。案涉第二份《技术补充合同》涉及总金额人民币975000元,天际公司也完成这个合同三分之二的工作量,但是万裕达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该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要支付10%当做预付款,因此一审判决(975000*0.9-195000)+975000*0.1=780000元,数额正确。

一审原告诉称

天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与万裕达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的补充合同继续履行;2.判令万裕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877500元;3.判令万裕达公司支付迟延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7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万裕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天际公司(乙方)与万裕达公司(甲方)签定《技术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以下简称项目)进行项目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关于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壹拾玖万伍仟元整(RMB195000);土建模型(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叁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RMB341250);机电专业模型(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叁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RMB341250);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优化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还约定,在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后附有万裕达公司为开具发票所提供的相关信息。2019年5月27日,天际公司(乙方)与万裕达公司(甲方)签定《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增加以下内容由乙方完成:1、机电管线综合施工深化图;2、支吊架钢结构图纸;3、机电管线综合及管线支吊架BIM模型;4、管线支吊架计算书;5、空调水管补偿器选型、固定支架计算书;6、第三方审图、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审图意见及设计单位回复及土建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书;7、跟进万达设计管控模式提供配合、咨询服务。关于费用及支付方式,《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玖拾柒万伍仟元整(RMB975000),该费用为固定总价。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完成机电管线综合施工图深化图、支吊架计算书、支吊架钢结构图纸完成及空调水管补偿器选型、机电管线综合及管线支吊架模型并经甲方认可后支付总金额的50%,即肆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RMB487500);经过第三方审图、建设单位、工程总包及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后支付总金额的10%,即玖万柒仟伍佰元整(RMB97500);项目全部管线敷设完毕并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完毕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30%,即贰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RMB292500)。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未提及的条款仍遵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019年5月28日,天际公司向万裕达公司送达了土建和机电BIM模型,万裕达公司向天际公司出具了《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BIM模型确认单》两份。一审庭审中,天际公司认可收到了万裕达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预付款195000元,天际公司主张其已向万裕达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万裕达公司认可收到了发票,但主张天际公司交付的《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成果未经验收,《补充协议》天际公司尚未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天际公司与万裕达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万裕达公司委托天际公司进行技术服务,其内容为土建和机电专业施工图深度的BIM模型、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提供图纸、计算书及相关配合、咨询服务等。本案涉及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等问题,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际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完《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提交了《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BIM模型确认单》两份,万裕达公司称天际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通过验收确认。对此,经审查认为,天际公司向万裕达公司提交了土建、机电BIM模型,万裕达公司为天际公司出具了确认单,并接受了天际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现万裕达公司主张天际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信。《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天际公司除需向万裕达公司提交土建、机电BIM模型外,还需完成机电专业管线碰撞检查报告,天际公司主张其已完成该部分工作,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万裕达公司亦不认可,故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就《技术服务合同》,万裕达公司已支付了预付款195000元,天际公司已完成了土建、机电BIM模型,按照合同的约定,万裕达公司应支付相应部分的技术服务费用,即合同总金额的70%,计682500元。关于《补充协议》,其对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为,协议签订后,万裕达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97500元。万裕达公司认可未支付该预付款,故按照上述约定,万裕达公司应向天际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的预付款97500元。天际公司主张其已完成《补充协议》的相关合同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万裕达公司亦不认可,天际公司要求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天际公司主张万裕达公司应对迟延支付技术服务费给付相应利息的问题,双方在本案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鉴于万裕达公司确有迟延付费的事实,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万裕达公司应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11月5日)起,以其欠付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天际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二、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78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5日起,以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75元,由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由河北天际方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万裕达公司是否达到了向天际公司的付款条件,如果达到了付款条件,原判决确定的付款数额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裕达公司与天际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第5.5.2约定,土建模型(建筑专业和结构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万裕达公司)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341250元。第5.2.3规定,机电专业模型(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5%,即341250元。2019年5月28日万裕达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项目机电BIM模型确认单和土建BIM模型确认单,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万裕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341250元+341250元,即682500元。

万裕达公司与天际公司签订的《天香广场南区万达广场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费用及支付方式第1条规定,协议签订后甲方(万裕达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即97500元。协议于2019年5月27日由双方签署,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以上两项,万裕达公司应向天际公司付款780000元,万裕达公司上诉称未达到付款条件和一审认定付款金额不正确的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

综上,万裕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周口市万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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