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71541502E。
负责人:杨照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该行个人贷款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告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