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宗智,男,土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李吉才,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宗智与被执行人李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吉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宗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吉才给付劳务费1848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吉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宗智与被执行人李吉才于2021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吉才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祁宗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