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尕某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仁某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夏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尕某某某诉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登记后。原告尕某某某于2021年6月30日以被告在外地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尕某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尕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474.25元,由原告尕某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闹卡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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