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章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任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苏云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郝章印申请苏云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郝章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任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6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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