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正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单长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正旗与被执行人单长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皖1125民初6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单长宝欠申请执行人蒋正旗借款本金1870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自2021年元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时止;如被执行人单长宝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蒋正旗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借款向定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执行人单长宝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本案债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亦未报告财产。
2021年4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村委会调查相关情况,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