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00014206771L,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周建飞,局长。 被执行人:毛君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毛君超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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