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
负责人:安双斌,职务:行长。
地址:阳泉市城区北大街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玮,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志强,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与被告韩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