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瑞轩化工洗涤用品门市部,住所地禹州市长春观街。 法定代表人:娄麦青。 被执行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禹州市瑞轩化工洗涤用品门市部与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