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祥源文旅城祥云府6#商住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NEB278B(1—1)。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安徽百强面业有限公司,住所淮北市青龙山火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875938801(1—1) 法定代表人:朱正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二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强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百强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