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杜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军平与被告杜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2万元及利息5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1日,债务人杜军平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军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