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村民,现住乐都区。 被告: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村民,现住乐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春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央措吉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