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忠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忠焰与被告李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忠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朗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忠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朗偿还借款150万元;2.李朗偿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3.李朗承担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李朗向陈忠焰借款150万元,至今未还款。
被告辩称
李朗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传唤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陈忠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还款协议书》、律师费发票,经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陈忠焰向李朗于2015年1月14日转款500000元;于2015年1月17日转款1000000元。李朗于2017年11月6日向陈忠焰出具《还款协议书》(摘要):1.确认截止2017年11月6日尚欠陈忠焰150万元;2.自借款至今的利息损失,李朗承诺的一块和田玉作为补偿;3.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95万元,如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陈忠焰有权就全部余款要求李朗提前还清;陈忠焰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由李朗承担,同时李朗还须向陈忠焰支付所欠借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年利率24%的利息。陈忠焰因本案支付律师费40000元,未产生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款协议书》、转账凭证能够证实,李朗向陈忠焰借款1500000元,利息为年利率24%,以及还款期限已届至的事实。陈忠焰诉请偿还本金、利息、律师费,符合《还款协议书》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忠焰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李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忠焰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李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忠焰律师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忠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庄博 人民 陪 审员 王 军 人民 陪 审员 杜建中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谢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