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银河香江花园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4878908K。 法定代表人:江国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袁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焦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银河(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婷婷、焦艳、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霞名下银行卡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安徽芜湖南陵支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周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