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永刚与被告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肖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