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住所地孙吴县中央大街251号。
负责人:董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刚,该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周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以下简称孙吴工商银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吴工商银行称,被申请人周云辉在该行申请信用卡后,截至2021年7月6日,已拖欠该行借款本金2,015.33元,利息及违约金577.5元,合计2,592.83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周云辉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记录。要求被申请人周云辉给付申请人孙吴工商银行借款本金2,015.33元,利息及违约金577.5元,合计2,592.8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同期信用卡逾期付款月利率及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吴工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周云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借款本金2,015.33元,利息及违约金577.5元,合计2,592.8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7月6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同期信用卡逾期付款月利率及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周云辉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