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江邓,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龙县。2020年9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检二部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邓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炳文及助理李和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江邓的驾驶员杨某1驾驶李江邓的云L×××××号货车与杨某3的挖机在宝丰乡宝丰村小铁桥附近混泥土拌料厂发生碰撞,造成挖机的发动机、进气管受损。李江邓与杨某3经协商后决定由李江邓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杨某3的挖机。因杨某1无从业资格证,李江邓称用自己的证件去报保险,但云L×××××号货车保险已经过期,李江邓预谋通过“倒签单”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赔偿。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江邓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龙分公司购买了云L×××××号货车的商业保险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江邓安排杨某1将云L×××××号货车重新停放到事故现场挖机旁,伪造了原始现场。后向平安财保报案称自己驾驶云L×××××号货车与挖机于4月20日上午发生事故,并到宝丰派出所骗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申请保险理赔,最终骗得被害单位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100元。事发后,因有人向平安财保举报,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后,被告人李江邓于2020年7月7日将26100元退赔平安财保保险公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杨某1、杨某2、杨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江邓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供法庭质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江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江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辩解因其已经把保险金退赔了保险公司,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江邓的驾驶员杨某1驾驶李江邓的云L×××××号货车与杨某3的挖机在宝丰乡宝丰村小铁桥附近混泥土拌料厂发生碰撞,造成挖机的发动机、进气管受损。李江邓与杨某3经协商后决定由李江邓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负责修复杨某3的挖机。因杨某1无从业资格证,李江邓称用自己的证件去报保险,但云L×××××号货车保险已经过期,李江邓预谋通过“倒签单”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赔偿。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江邓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云龙分公司购买了云L×××××号货车的商业保险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江邓安排杨某1将云L×××××号货车重新停放到事故现场挖机旁,伪造了原始现场。后向平安财保报案称自己驾驶云L×××××号货车与挖机于4月20日上午发生事故,并到宝丰派出所骗取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申请保险理赔,最终骗得被害单位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100元。事发后,因有人向平安财保举报,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后,被告人李江邓于2020年7月7日将26100元退赔平安财保保险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转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李江邓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情况。
3.抓获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李江邓的归案过程,李江邓于2020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4.身体体表检查笔录、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对被告人李江邓的身体体表检查登记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对出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进行说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龙支公司说明2020年4月20日接到李江邓的报案后,公司核对碰撞痕迹吻合,碰撞时间无法现场鉴定,故未对案件性质产生质疑,也未主动联系三者挖机机主和驾驶员做询问笔录。
6.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证实云L×××××号货车保险已经过期,被告人李江邓理赔得保险金26100元,并于2020年7月7日将26100元退赔平安财保保险公司。
7.事故责任认定材料,证实2020年4月20日,云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李江邓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各方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事故损失由李江邓承担,由所驾车辆承保公司定损理赔结案。
8.谅解书,证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对李江邓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江邓从轻处罚。
9.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内容一、2020年4月16日16时许,我驾驶李江邓的货车与杨某3儿子杨某2驾驶的挖机在坪河河道边的搅拌场地内发生碰撞,挖机的进气管等被撞坏。我告诉李江邓,李江邓到现场后,李江邓与杨某3商量如何处理,由于对方说他们的挖机也没有保险,我们的车子已经脱保了,所以李江邓就说责任统一认定为我们一方的全责,等第二天将保险交了以后,再等两天再用李江邓的驾驶证报保险。李江邓于4月17日补交了保险,我们于4月20日将挖机和货车开回到4月16日发生碰撞的现场位置。当天在现场的有杨某3、杨某2、我、李江邓,李江邓于当天报的保险,保险公司的人也下来现场了。后来保险公司将挖机的修理费用支付给修理厂,案发后李江邓已经将保险款退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不知道发生事故时车辆已经脱保的事情;证实内容二、我驾驶的货车与挖机发生碰撞后,我给李江邓打了电话,杨某2也就给他父亲打了电话,之后李江邓和杨某3就先后来到了现场。我把事情给李江邓说了之后,李江邓就跟杨某2和杨某3父子商量怎么处理,他们具体如何商量的我也不清楚,他们商量了大概个把小时,李江邓就跟我说没事了。过了两三天,李江邓打电话给我,叫我把车子开到发生事故现场,他要去报一下保险,之后2020年4月20日上午11时许我就把货车开到当天发生事故的现场,我到的时候李江邓和杨某2已经在现场了,挖机也被杨某2开到了现场,之后李江邓就指挥我和杨某2把车子摆成当天发生事故时的样子,李江邓接着去派出所开证明,我和杨某2在现场等,之后保险公司的人来照了几张照片之后就离开了。
10.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我在宝丰小河箐旁边陈某的石场那里驾驶挖机帮他干活,后面与杨某1驾驶的货车相撞。两辆车相撞后,我打电话给我父亲杨某3,杨某1也打电话给他老板李江邓,李江邓与我父亲到现场后,他们两个协商怎么处理,他们具体怎么协商的我也不清楚,最后我父亲和我说挖机由李江邓负责修赔我们。之后李江邓和他的驾驶员杨某1就把货车开走了,挖机受损停在了现场。当天晚上我父亲又找了一辆挖机,接下来我就驾驶那辆新挖机帮陈某干活。2020年2月20日上午10时许,李江邓和杨某1又把当天的那辆货车开到陈某石场摆在挖机旁边,摆成当天发生事故的样子,他们也没有和我说什么,后面就来了保险公司的一个人,给挖机和货车拍了几张照片之后就走了。过了一两个月我听我父亲杨某3说李江邓的车子当时保险是过期了的,他又买了保险之后才去报的保险,我才知道当天他们把货车开过来是伪造现场的。
11.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的下午16时许,我儿子杨某2打给我电话说我们的挖机被货车撞了,叫我到现场看一下,我到了之后,货车车主李江邓也到了那里。我与李江邓商量说,我的挖机发动机可能整个都坏了,要求他换给我一台新的发动机。后面他找了几个修理工,修理师傅说问题不大,不用换新的发动机,只要把受损的部件换一下就可以了。我问李江邓是否有保险,有的话让他报一下保险,修还给我们就是了,保险也由他来报。李江邓说好的,他负责修还我们就是了。挖机一直停在事故现场,我不知道他如何报的保险,如何伪造的现场。后面李江邓把挖机拉到修理厂反反复复修了三个多月一直没有修好,我和李江邓协商叫他买给我一台新发动机,误工费我也不要了,他不同意,之后我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赔偿我修复挖机的费及误工费,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我说先不要起诉,有人举报李江邓骗保。2020年7月9日我到宝丰派出所报警说李江邓把我挖机撞坏了,之后一直没有修复,李江邓因为骗保,保险公司也不赔了,请派出所帮我和李江邓之间调解一下,叫他把我挖机修好。
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李江邓于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购买了云L×××××号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李江邓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12时左右,我到事故现场时间大约在中午1点钟。李江邓报称他倒车时撞到一辆挖机,挖机开不了,需要维修。我到现场后认真勘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挖机修理厂是我联系的,挖机拉到修理厂后,由总公司定损29000元,因超载免赔了10%,就是26100元,这笔钱是4月29日打给修理厂的。2020年7月7日,李江邓将理赔的钱26100元赔偿给了保险公司,还和保险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公司认为李江邓主动将钱全额退出,态度端正,就不在追究他的责任了。李江邓骗保是有人举报给保监会,接到举报时间是7月1日,接到举报后的第二天,我们一起去找了挖机机主,和他核实时候他一直说是4月20日发生的事故,他还和我们说当时他不再现场,是别人给他发的照片,我们把他的手机拿来看以后发现是他自己照的照片,而且是4月16日的照片。
1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租着杨某3的挖机。李江邓的货车与杨某3的挖机相撞那天是杨某3的儿子杨某2开的挖机,我记得是杨某2打电话说他的挖机在拌混凝土,李江邓的货车下沙子的时候倒车撞在他的挖机上,具体情况我都不清楚,我没有在现场。
14.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下午两三点左右,杨某1打给我电话说他在“阿雄”沙场那里撞着挖机,叫我过去帮他看看。我到现场后,有杨某1、挖机驾驶员、帮“阿雄”做活的一个人在现场,杨某1的货车没有受损,挖机是引擎盖那里撞凹进去一点,具体受损情况其不清楚。我到一会儿就走了,我走的时候,挖机老板和杨某1的老板还没有到现场。
15.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我在“阿雄”石场那里帮他拌沙子,李江邓的货车与杨某3的挖机发生相撞,货车没有受损,挖机引擎盖撞凹进去了一点。事故发生后,李江邓与杨某3先后到了现场。
被告辩称
16.被告人李江邓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4月16日,我的驾驶员杨某1打给我电话说他在“倒料”的过程中与一辆挖机发生碰撞,叫我下去现场看一下,我到现场的时候,挖机的主人杨某3已经在现场了,我们一起查看了一下,当时挖机的发动机外罩、大泵、进气管已经被撞坏了。因我的车辆只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已经过期了,所以我就与他们商量说责任全部由我承担,我将保险补交以后再统一由我报保险,他们同意。4月20日我们将车辆重新停到原来发生碰撞的位置,然后我就给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业务员下来的路上就和我说要去派出所开一个事故证明。没过几天保险公司就将26100元的费用打给修理厂了。协商由我报保险是杨某3和他的儿子,我和杨某1我们几个在一起共同协商的,由于当时我的车辆保险已经过期了,他们的挖机也没有保险,我驾驶员杨某1没有从业资格证。所以我们几个就商量,认定我方全部责任并统一用我的驾驶证信息来报保险。并决定先将我车辆的保险交过之后再择日报保险公司理赔。除了修理费用外我还通过“阿雄”赔偿了杨某37000元的误工费。发动机修好后杨某3就说水温高,再次要求我重新换给他一台新发动机,所以这件事一直纠扯着,后面保险公司就来找我,说有人举报我骗保。
1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伪造的事故现场方位、状况,对该现场李江邓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邓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26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江邓已退清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江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因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5000元,其犯罪数额达26100元,不符合诈骗罪关于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江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江邓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