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27号楼1单元1191室。    

法定代表人:史怀雨,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西宁昱捷祥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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