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冯玉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彭文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冯玉霞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2执105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作出的(2020)豫17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与棋××交叉口××城××小区××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双方一人一半”。经多次协商,对该房产的归属及补偿未达成合意。争议的房产系同一整体,无法拆解分割,遂裁定:驳回冯玉霞的执行申请。

请求情况

冯玉霞复议称:1、该房产可以由法院拍卖,并非不能拆解分割;2、上蔡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2执1057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蔡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郑州市××与棋××交叉口××城××小区××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处,双方一人一半”能否执行的问题,该判决本意系双方均享有一半的权益,可以协商,也可以处置后由占有房屋一方拿出一半房产对价,或评估拍卖后双方各得一半价款。在此情况下,该判决可以执行。上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2执105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有误,应予撤销。冯玉霞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2执105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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