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
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
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