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郭士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新合与被告郭士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新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间,原告李新合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李新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