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告:梁靖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静与被告梁靖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