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亦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国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国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