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然木·卡地尔,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王自东,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然木·卡地尔与被执行人王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4.7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5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江海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房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守成 书记员    程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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