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然木·卡地尔,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王自东,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然木·卡地尔与被执行人王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4.7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5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江海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房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守成 书记员 程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