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大桥北侧。 经营者:徐秀荣,系该酒店经理。 被告:徐善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诉被告徐善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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