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大桥北侧。 经营者:徐秀荣,系该酒店经理。 被告:徐善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诉被告徐善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镇县浍河新亮酒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