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
负责人:周毅,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谭小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小永机银行卡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小永支付借款本金27501.42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1050元、诉讼费3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谭小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小永的房屋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XXX小区X幢X-X-X号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查封,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故未对其进行处置;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相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谭小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谭小永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到被执行人谭小永户籍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谭小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27501.42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1050元、诉讼费30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谭小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谭小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9执19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