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汉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汪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人:汪晓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汉银与被申请人汪伟强、汪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汉银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伟强、汪晓会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3363006190189072007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伟强、汪晓会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世课 审判员 李来红 审判员 宿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