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商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51198M,组织机构代码:065751198。
法定代表人:齐祖巢。
委托代理人:杨宇,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学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唐廷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秦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龙吉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学利、唐廷芬、秦忠良、龙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富民银行向本院提出请求:一、判决被告秦学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03.69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9日的利罚复息2148.14元,共计14451.8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起,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唐廷芬、秦忠良、龙吉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期还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且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秦学利签订《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88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月利率为10.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则自利息逾期之日起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同时,被告唐廷芬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秦学利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秦忠良、龙吉贵与原告签订《保证函》为秦学利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依约向被告秦学利发放了28800元贷款。但被告秦学利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至2020年3月9日,被告尚欠本金12303.69元及截止至2020年3月9日的利罚复息2148.14元,共计14451.83元未支付。
被告唐廷芬、秦忠良、龙吉贵也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递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通过邮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法有关的诉讼文书,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退回原告贵阳乌当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