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魏绍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唐素珍与魏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魏绍学偿还唐素珍借款本金35133元。由于被执行人魏绍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素珍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绍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魏绍学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在房产局、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工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魏绍学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绍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素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绍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素珍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丽红 审判员  邓青南 审判员  蒋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