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817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0364G。

负责人:林齐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飚,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建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被告林建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晖到庭参加诉讼,林建诚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3833.10元及利息17043.9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共计为70877.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4169.24元及利息17118.7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息共计为71288.0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5日,被告使用名下×××02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渠道向原告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9.98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逸贷",贷款账号为×××75),第一笔合同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89;同日,被告又使用名下×××02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渠道向原告申请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逸贷"贷款账号为×××75),第二笔合同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90;逸贷条款约定:贷款期限为36月,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被告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逸贷协议还约定,被告未依约偿还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30%。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申请上述逸贷成功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初始尚能依约偿还本息,但自2016年4月28日后出现欠款。截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第一笔逸贷贷款本金53833.10元,拖欠利息17043.94元;拖欠原告第二笔逸贷贷款本金54169.24元,拖欠利息17118.78元。故工商银行台江支行诉至法院。

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3.个人贷款自助用款协议信息查询、“逸贷”协议(标准版)、具体业务流程及详细界面设计、全球信贷与代理投资管理系统;4.个人贷款活动明细查询、个人贷款借据基本信息、账户历史明细清单。5.邮政快递单;6.自营历史明细列表。

被告辩称

林建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14日,林建诚向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开户银行账号为×××02。2013年9月5日,林建诚登陆其所开立的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通过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手段向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申请金额为299800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89;同日,林建诚再次使用名下×××02账户向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申请金额为300000元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90。根据林建诚的贷款申请,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林建诚订立《“逸贷”协议》,约定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协议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协议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浮10%的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并于还款日17:00前还款。甲方资信状况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债本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等内容。

2013年9月5日,工商银行台江支行根据借款人林建诚的申请向合同约定的贷款分别发放账户发放贷款299800元及300000元,贷款发放后,林建诚未按约归还全部本息。截止2020年4月21日,林建诚尚欠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第一笔逸贷贷款本金53833.10元,拖欠利息17043.94元;尚欠工商银行台江支行第二笔逸贷贷款本金54169.24元,利息17118.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与林建诚通过网络形式签订了《“逸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工商银行台江支行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林建诚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工商银行台江支行请求林建诚偿还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应由林建诚承担,工商银行台江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56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建诚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林建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3833.1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043.9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89《“逸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林建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169.2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118.7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01402000102013逸贷0000190《“逸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林建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偿还公告费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计1571.5元,由林建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