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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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组织机构代码693892813。

法定代表人:翁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建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建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吉建军归还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1948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吉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吉建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吉建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吉建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已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并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未实际控制。截至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吉建军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建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吉建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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